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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大學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一、國防醫學大學(以下簡稱學校)為辦理受贈收入之收支管理作業,依據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第十六點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受贈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受贈收入,係指學校無償收受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或免除,包含現金、不動產、廠房、設備、無形資產、證劵等。
四、學校受贈收入及其支出應全數納入學校軍事教育基金。
五、學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應開立受贈收據或證明,並完成下列程序:
(一)受贈收入為現金者,應確實收受或存入帳戶。
(二)受贈收入為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者,應確實點交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前項第二款受贈收入,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處理,並由學校管理及使用單位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
學校應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者名稱或姓名、內容物、時間及用途於學校網站公告。但捐贈者不願學校公布名稱或姓名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告之。